香港媒体致函本报,关注在外劳工维权案件

2010年12月07日
鲁中网10月29日讯

山东日照籍劳工崔兆伟在新加坡务工期间因公受伤致残,回国后,中介机构山东蒙阴永盛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(下称“蒙阴永盛劳务公司”)拒绝依据相关法规按比例退还服务费,致使劳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。昨日,香港《中国劳工通讯》致函本报,希望鲁中晨报能够共同关注一起山东籍出国劳工维权案件,记者就此事件进行了调查。

香港《中国劳工通讯》社反映,今年7月,他们在新加坡调研中发现,一批中国劳工在出国前向当地劳务中介缴纳了3万至5万不等的“服务费”,但这笔昂贵的费用并没有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。

其中,山东日照籍劳工崔兆伟向蒙阴永盛劳务公司缴纳了2.8万元作为服务费,于2009年8月被派遣到新加坡从事为期2年的劳务,崔兆伟于2009年10月头部因公受伤,无法继续工作返回中国,蒙阴永盛劳务公司却没有按照与崔兆伟签订的协议书,负责崔兆伟处理国外期间发生的伤残事故善后工作。

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:“每派出一名劳务人员,收取服务费及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每人1.9万元人民币。” “经营公司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,劳务人员在合同期间如果无过失被提前解聘,经营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。”蒙阴永盛劳务公司拒绝把服务费用按比例返还,该公司在收到了由崔兆伟的代理律师签发的《律师催告函》后,依然置若罔闻。

据介绍,崔兆伟及其代理律师将此事反映到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、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请求他们履行职权调查解决,但仅有县政府回电,称“与政府无法律关系”。

《中国劳工通讯》认为,工人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缺乏了解,这在外派劳务之中尤其普遍。因为外派劳务法律关系错综复杂,且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违法责任,成为这些中介公司无视劳工权益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外派劳工维权难的另一个原因是,如果进入诉讼,取证的难度和成本较大。根据规定,海外形成的证据(如工伤证明)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,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,很难想象,一个劳工可以独立完成这些工作。也因此,《中国劳工通讯》希望鲁中晨报能够关注此案,使劳工权益得到合法的捍卫和保护。

今天下午,记者与蒙阴永盛劳务公司取得了联系,该公司一名姓张的经理说:“他(崔兆伟)是青岛的一家招工点提供给我们的工人,是那个招工点收了他2.8万,给了我们1.9万,事情发生以后,我们跟那家公司说了,‘你们收的也太高了,应当适当退还一部分。’退不退是那个招工点的事。”

记者指出,崔兆伟在合同期间因公伤致残回国,根据相关法规,蒙阴永盛劳务公司应当按比例退还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。对此,张经理说,崔兆伟在新加坡治疗完以后还能够继续干活,“是他自己不愿意在那里工作了,自己要求回国,费用不予以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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